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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 号公告,自9月1日起,在包括拱北海关在内的12个直属海关开展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 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
B2B出口
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01、B2B直接出口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02、出口海外仓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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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四种监管类型比较:
✔境内企业且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
包括:
跨境电商企业
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包括:
�自营平台
�第三方平台
�境内平台
�境外平台
物流企业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企业类型。
✔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的,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经营许可证》。
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企业资质要求: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资料要求:
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互联网+海关”的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和货物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B2B出口有关电子信息报文,沿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现有的B2C 接入通道模式,新增支持B2B出口报关单报文导入;货物申报系统支持B2B 出口报关单按现有模式录入和导入。
单票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 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 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单票金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跨境电商 B2B出口货物,企业可以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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