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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 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发布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对自 2020年 1月 1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 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同时,公告也明确了退运货物税收规定实施中有关手续要求等。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 月1日起至 2020
年 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1 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退运货物,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运货物
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 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运货物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退运货物 需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退运货物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退运货物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 年6月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退运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货物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货物,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退运货物。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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