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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进境检验检疫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等单证,I级和 II级风险产品同时提供检疫许可证。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I级风险产品可由进境口岸海关现场查验、防疫消毒处理后,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将产品运往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由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海关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商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进境I级和 I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口商需在签订贸易合同前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手续须在指定加工厂所在地海关(可以为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申请单位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II 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口岸海关办理。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许可证办理须在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 海关”端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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