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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布】如何申报进口货物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跟着心海供应链一起来看下,需要上海进口报关 欢迎来电咨询。
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13号)
纸上得来终觉浅,在外贸实际中,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名目众多,究竟哪些情况下需要向海关申报纳税呢?
不妨带着问题思考:
Q1:A公司从国外B公司购买一台按专利制造的机器, B公司以不包括专利费的价格向A公司进行销售,但同时要求A公司向持有专利权的国外 C公司支付专利费,否则无法向B公司购买该商品,该笔专利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Q2:A公司从国外B公司获取产品 C的商标使用权,产品C为A公司在国内生产,所使用设备、原料等均为国产,
A 公司按年度产品C在国内销售额向B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该笔费用是否应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应税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应税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01与进口货物有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02构成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回到开头的问题,答案如下:
A1:该笔专利费构成了货物销售的条件,且与进口货物有关,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A2: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商品无关,无需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费。
三、如何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进口货物时,有的特许权使用费已支付,有的未支付,还有的周期性支付,那么应该怎样向海关申报呢?
01填报共同点
填制报关单时,对于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不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填“否”。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可免于填报。
02填报不同点
(一)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金额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9500”,“商品名称”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填报“ 0.1”,“总价”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填报“1”。(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 58号)
四、未如实申报的后果
因未按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或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可以按日加征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征收情况以主管海关开具的滞纳金专用缴款书为准。
`小贴士`
1、特许权使用费申报后续补税所需材料较多,计算复杂,请务必提前准备申报资料,以免申报超期。
2、对货物申报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按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税款。对货物申报之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按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税款。
3、特许权使用费的实际支付日期以银行出具的回执单(扣款凭证)日期为准。
转自: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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