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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疫情牵动着各方人士的心。关务人在这段紧张疫情爆发的期间,也在方方面面的关注着国内外捐赠物资的供给情况,之前从媒体中了解到很多治疗机构没有足够的医疗物资,影响了病患的救治并且医护人员自身的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鉴于此,好多海外的爱心人士在海外购买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疗物资进口后给到国内医疗机构使用。我们海关部门、药监局也纷纷出台有利于急用医疗防护物资进口的便利措施,其中就包括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对紧急救治医疗物资的进口捐赠,可以办理免除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消费税,且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但是问题来了,进口的捐赠物资可以享受免税的政策,那么对于一些国内企业自己生产的、或者国内企业从国际上进行采购进口后,国内企业自发的用于捐赠的这些物资,难道就要征税国内相关税费吗?
那么有的人会问,上述的捐赠货物仅包括医疗物资吗,比如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如果捐赠的为其他生活物资可以吗?比如医护人员食用的水果、方便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9号公告第三条中所称的“货物”,不仅仅指医疗物资,也同样包括生活物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机构捐献给市民的生活物资,一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针对以上公告于2020年2月6日公布,那么2020年1月份国内捐赠医疗物资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或者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的应该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也就是说:在财政部税务总局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财政部税务总局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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