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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产品关系着老百姓的食品安全,历来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而从其进口申报开始,海关工作人员便会对其展开严格的全方位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舌尖上…
进口肉类产品关系着老百姓的食品安全,历来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而从其进口申报开始,海关工作人员便会对其展开严格的全方位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舌尖上”的安全。联系热线:400-880-5253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除外;驻华使馆自用物品、参展展品及旅客携带物按海关总署有关规章文件规定办理)。
在肉类货物进境前或进境时,进口肉类指定口岸/查验场海关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进口肉类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报关材料,具体包括对其提交的卫生证、装箱单、发票等相关单证进行审核;同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经确认电子信息核查无误后进入现场查验环节。
货物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指定口岸/查验场的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中。现场查验人员配备专业查验工具包,在现场对货物进行查验,并留存能清晰显示“三原”信息、卸货过程的视频监控、照片等影像资料。
怎样“检”
首先检查集装箱和封识是否完好、是否与官方检疫证书一致。
检查集装箱的温度记录装置是否工作正常,所显示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开箱后,查看货物的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被搬动过的迹象或其他不合理堆放的情形。
检查集装箱内部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有无农药、熏蒸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虫痕迹,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土壤等禁止进境物。对孳生植物害虫或混藏杂草、种籽的,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检查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判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规定。(查验时,在箱门口、扒箱到三分之一和箱底时,分别随机选取3件货物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到集装箱内及卫生证书中所标注的所有注册厂、所有品种的货物)。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仔细核验该批货物的所有注册厂、品种、生产批号信息:
1.首次从该注册厂进口的,或被暂停注册厂恢复进口后首次进口的;2.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3.卫生证书未列明生产批号的;4.海关总署要求加强查验的。(在施行掏箱检查时,由查验人员随机选取货物放置于查验手推车上进行检查。)
核对货证信息是否相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日期、批次号、包装形式、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若适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若适用)、官方标志或封识(若适用)等信息。
外包装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不易破损;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外包装上应加施输出国(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与外包装信息一致。(内外包上不得有“不适合人类食用”“仅限工业用”或“仅作饲料用”等标明非人类食用的表述。货物查验过程中使用快检平台分别对货物的内外标签、货物状态进行拍照,并存档)。
打开包装检查货物的色泽、气味、状态是否正常,有无腐败变质;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
货物感官检验按照相关国家标准、与输出国家(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执行,其中鲜(冻)畜禽产品感官检验应符合GB2707标准要求,腌肉、腊肉、风干肉应符合GB2730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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